“2017年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教育系列专栏”之一
2017-12-14 08:35:18 来源: 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 字号:

防控债券风险,做理性投资人

 
  近几年,我国债券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投资者参与债券投资的意愿与需求上升。然而,一些投资者债券投资知识有限,有的迷信于“刚性兑付”,有的运用杠杆投资过于激进。同时,债券违约风险事件逐渐多发,恶意逃废债务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要求,帮助投资者了解债券投资的相关法规和知识,避免迷信于“刚性兑付”、过度运用杠杆投资等行为,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中国证监会近期以“防控债券风险,做理性投资人”为主题,组织开展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教育专项活动,强化理性投资氛围,推动债券行业健康发展。


  本次活动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广泛开展债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工作,使投资者了解债券投资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明晰权利义务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的依法维权途径;二是大力宣传债券法规以及自律规则,使市场各方明确债券市场监管自律要求,增强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自觉性。

 
  C公司付息违约和终止上市风险处置案例


  【典型案例】


  C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单晶硅和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组件,注册地为S市,实际控制人为N。公司于2010年11月X日在交易所上市。2012年3月,公司发行了10亿元存续期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的公司债(以下简称“11C债”),发行利率为8.98%,每年的3月X日为债券付息日。2014年3月X日,公司发布公告,无法按期全额支付第二期债券利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引发国内外市场、媒体高度关注,打破了“刚性兑付”预期。


  分析该公司债券违约风险事件成因,一是由于全球光伏行业陷入低谷,国内光伏企业内忧外患,二是公司转型过于激进,未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三是由于欧债危机以及欧洲经济衰退导致当地银行对电站建设贷款收紧银根,贷款比例缩减、放款速度拖延,使公司资金陷入全面困境,四是国内银行抽贷导致资金链断裂。公司虽然采取了风险事件应对措施,但是由于流动性风险化解方案执行情况不佳,导致公司债第二期利息未能如期足额偿付,公司债终止上市。


  2014年4月X日,债权人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S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关于对C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2014年6月X日,法院受理债权人对C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专业机构担任C公司的管理人,管理人梳理公司债权债务、招标重组方、筹备债权人会议。2014年10月X日,C公司披露了重整计划,并开始执行包含清偿“11C债”债务的重整计划。2014年12月X日,公司披露《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11C债”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均已兑付完毕。至此,“11C债”本息偿付完成,违约风险化解。


【案例启示】


  大多数个人投资者认购公司债时并未对公司债的风险有充分的判断,认为公司债作为债权类产品等价于银行存款保本保息,从而在债券存在偿付风险时出现了部分过激的举动,“11C债”违约事件打破了“刚性兑付”的预期,揭示了债券投资天然信用风险的属性。
 

  陕西证监局提醒您,投资者投资公司债券,个人名下金融资产不得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债券投资者应选择适合自己的债券品种,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等信息,关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掌握风险识别能力,破除“刚性兑付”迷信,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投资风险,做合格理性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