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5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对张某、叶某非法集资洗钱案公开宣判,认定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叶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该案是全国首例宣判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开始,张某组织发起入会费为10万至100万元数额不等的“经济互助会”,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共计4488.91万元。为隐匿非法集资所获得的资金,张某以他人名义购买多处房产及车辆。叶某在明知张某的资金是非法集资所得的情况下,将自己在上海开设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张某。2007年4月10日至10月19日,张某先后将自己非法所得的资金1900.29万转入叶某账户。2007年7月,叶某用现金预付上海汤臣高尔夫某别墅房东傅某定金20万元,随后又从该账户转账798万元到傅某账户作为首付款,并协议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后付清余款。此后,张某又将1102.29万元非法集资款转入叶某账户等待支付余款。其间,张某将其中的500万元转账到其朋友陈某委托炒股,另将部分资金转借他人临时周转。2007年11月,因别墅违章搭建,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张某、叶某无奈放弃购买,并将傅某退还的定金、首付款和违约金共计838万元转入叶某另一账户上。案发后,为逃避打击,叶某将该账户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