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看直播刷礼物对大多数人来说并不陌生。
这样一幕场景是不是很熟悉:某直播间“榜一大哥”出手阔绰,“火箭”“飞机”“嘉年华”层出不穷,好似有花不完的钱!
但你有没有想过,在不被注意的角落,这些一掷千金的“榜一大哥”或许是“洗钱链条”的中介!
和大家分享一个典型案例:
案件经过
2020年1月,万某等人注册成立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年6月,通过股权收购、购买知识产权等方式,获得了从事网络直播的技术手段,并且联系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始运营直播平台。
一开始直播内容以才艺表演、直播带货为主,后来因为经营不善打起了歪心思:想将公司已经相对完善的支付体系用于帮助境外犯罪团伙洗钱。
随后,万某积极联系缅甸诈骗团伙,几方商定下,由境外诈骗团伙向万某的公司输送赃款,万某的公司则通过运作将赃款“洗白”,从中赚取手续费。
平时,境外诈骗团伙会用赃款前往万某等人的直播平台大量“刷礼物”,通过这样的形式将赃款汇入万某的公司。万某等人再通过公司运作,将钱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提现。万某再安排员工将钱款交付给境外诈骗团伙。
为了方便公司运作洗钱的需要,万某还安排员工外出收购他人的银行卡。至此,这家网络公司从一家正规公司转变成境外诈骗团伙的洗钱工具,公司上下所有人都投身到了洗钱犯罪中。
据统计,2020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万某等人就帮助境外诈骗团伙洗钱近500万元。
法院判决
公司上下全部面临牢狱之灾!
法院一审认为,万某等7人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或者网络赌博犯罪,纠集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赃款,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对万某等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万元至1.5万元不等。
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向株洲中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了各被告人的上诉。
本案中量刑最轻的徐某,是一名入职3天的员工,虽然感觉到该公司业务存在违法业务,立刻离职,但在他工作的这3天里确实参与了洗钱,而且金额达数十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终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案例参考来源:《株洲晚报融媒体2021.1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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